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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法拍案 宠物伤人谁来担责?——《法治日报》刊发田光宇法官撰写案例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网购、配种等市场持续升温。与此同时,宠物配种失败感染、雷竞技官网商家出售带病宠物、宠物伤人等乱象也时常发生,不仅伤害动物、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也严重影响到宠物市场的健康发展。

  近日,《法治日报》刊发一则由龙口法院田光宇法官撰写的“物业查表被狗咬伤,未尽义务业主担责”案例,龙口法院将通过该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引导全体市民文明规范养宠,树立文明养宠新风尚。

  刘某某系某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水电费收取工作,李某某系该小区业主。某日,刘某某在小区楼道内查看电表时,李某某所豢养的狗突然从屋内冲出并将刘某某咬伤。事后,刘某某被诊断为上臂损伤,在医院住院治疗22天,共花费医疗费15140.91元,双方就损害赔偿调解未果,刘某某遂诉至龙口市人民法院。

  李某某主张,刘某某在未提前通知而且明知其家中有狗的情况下,未采取防范措施就上门收电费导致被狗咬伤,刘某某自身负有过错。

  法院认为,李某某对其豢养大型犬类应负有严格看管、确保安全的义务,事故发生时李某某家门没有关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刘某某因被狗咬伤造成的损失,李某某应予赔偿。

  最终,结合原告实际损失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14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对于一般性饲养动物侵权,考虑到饲养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且在侵权事实发生过程中,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地位,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通常表现为遛狗不栓绳、养狗不、不为大型宠物正确佩戴嘴套等,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时才能减轻责任承担,且不能免除责任。

  近年来,城乡居民因饲养宠物而引发的争议、纠纷和诉讼频繁发生,无论是人伤宠物还是宠物伤人,抑或是在宠物购买、医治和配种过程中出现的违约和不诚信问题,都会对人们安宁和谐的生活产生侵扰,对社会秩序和平安社区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把宠物饲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中,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化解因宠物饲养而引发的纠纷和诉讼。

  一方面,社区物业管理组织应当通过制定、落实业主行为规范和村规民约,引导居民牢固树立依法饲养宠物的观念,推动形成文明饲养宠物的风尚。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将诚信友爱、法治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案件裁判中,通过以案说法警示人们,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及时消除矛盾隐患,尽力避免冲突发生。

  广大居民也应认识到,在享受饲养宠物带来的精神慰藉和心灵愉悦的同时,要不断增强管理宠物的责任心,努力提升驾驭宠物的能力,趋利避害、防患于未然,共同为构建平安法治社区贡献力量。

  原标题:《龙法拍案 宠物伤人,谁来担责?——《法治日报》刊发田光宇法官撰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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