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岁女童被未牵绳罗威纳犬咬伤短视频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当日#两大型犬撕咬2岁半女童致严重受伤#话题登上热搜榜第一,并霸榜超12小时,线家媒体先后对此事件进行报道。
10月17日四川乐山又有网友爆出,一未拴绳大狗在大街上追着扑咬2名幼童。视频发布者称,有幼童受伤,咬人恶犬被围观群众和物业人员赶跑。
10月17日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一名学生在归寝途中被流浪狗追赶,考虑到校园安全,保安对流浪狗进行了驱赶,在驱赶处置中致其死亡。目前学校已对涉事保安作停职处理。
10月19日四川成都的一家宠物店门前遭三名男子打砸,“雕塑狗”成为被毁物品。宠物店主称“雕塑狗”是宠物粪便纸抽,希望大家理性看待。
10月19日浙江舟山一所罗威纳犬舍被部分网友攻击,还有人将该公司社交账号上发布的工作人员照片,造谣为崇州咬人狗主人。
10月20日网传辽宁广告职业学院一保安将校园内的流浪狗活活吊死,针对此事,辽宁广告职业学院发布情况说明表示,经学校调查核实,情况属实,涉事安保人员予以辞退处理,对部门负责人追究管理责任。
10月17日成都青羊区、郫都区,雷竞技官网金堂县以及崇州多所小学幼儿园相继发布《文明养犬》声明。
10月17日北京市昌平区龙泽园街道、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道、新疆奎屯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四川仁寿县怀仁街道大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继发布《文明养犬倡议书》。
10月17日四川宠物协会秘书长张勇兵接受媒体采访表示,目前成都市针对禁养犬只的认定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犬只管理整治,采用的是以2010年颁布为准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注:详见文末附件1),该条例中“罗威纳犬”并不在禁养名单中。为此,协会方面将积极推进成都限养犬种的更新。同时他还建议未来为养犬主人增设考试,提高犯错成本,引起大家的重视,进而规范、约束自身的养犬行为。
10月18日成都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会、四川省宠物协会、成都市宠物产业协会等8家社会组织联合发起倡议,从依法养犬、安全养犬、文明养犬等6个方面,倡导养犬人牵起责任之绳。
1、山东各城市重申禁养犬令,济南禁养犬只共56种、青岛禁养犬只40种、淄博禁养犬只55种、潍坊禁养犬只52种、济宁禁养犬只48种;
2、重庆市宣布《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 》10月1日试行,通告宣布禁养32种犬只;
3、广东地区中,广州禁养犬只36种、深圳禁养犬只25种、佛山禁养犬只27种、东莞禁养犬只38种、韶关禁养犬只38种、珠海禁养犬只38种;
4、江苏地区,南京禁养犬只30种、常州禁养犬只31种、南通禁养犬只42种、宿迁禁养犬只30种、无锡禁养犬只39种、徐州禁养犬只32种、苏州禁养犬只38种、盐城禁养犬只40种;
5、浙江地区,杭州禁养犬只33种,限养犬只33种、宁波禁养犬只 27种、温州禁养犬只25种、嘉兴禁养犬只35种、台州禁养犬只28种;
6、河北地区,石家庄禁养犬只36种、唐山禁养犬只31种、保定禁养犬只73种、邢台禁养57种犬只、秦皇岛禁养42种犬只。
以上仅为部分省市地区发布的禁养犬声明,但对于该事件的涉事犬种“罗威纳犬”,据小编查阅资料显示,目前至少27个省会城市及直辖市将罗威纳犬列入了禁养名单。但在成都、深圳、石家庄等城市,罗威纳犬尚未被列入禁养犬名单。
PS:罗威纳犬被部分媒体称其危险性仅次于比特犬,在一份由美国和加拿大联合制作的统计报告中提到:1982年至2008年间,因遭受犬类攻击而致人死亡、伤残的案例中,比特犬占43%,居第一位;第二位就是罗威纳犬,占比21%。《美国兽医协会杂志》上的数据也证实,在致命的犬类攻击事件中,常见品种就包含比特犬和罗威纳犬。
据小编统计后发现,大部分地方政府均通过官媒重申了该地区的禁养犬只名单。但有媒体曾对北京、天津、重庆、深圳、长沙、广州、上海、成都、杭州、武汉、南京、无锡、宁波、苏州、青岛15个城市进行了养犬管理相关规定统计后发现,15个城市中北京、天津、杭州、武汉、南京等城市超过16年没有对相关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最长的已经达20年。
除了重申养犬禁令外,各地区还组织了文明养犬专项活动,如合肥、阜城、滑县、鹤壁、沐阳、银川、海安、衡阳、西峡、庐江、彭州、安顺、玉溪、五常、唐山、巢湖、南京、衡水、固安、南阳等各大中小城市纷纷开展不文明养犬整治活动。
10月22日“狗咬女童”事件以及各地重申养犬禁令,开展整治活动后,近期电商平台狗嘴套销量翻倍,在部分实体店铺中,嘴套、“防爆冲”牵引绳等养犬用具都出现热销现象。
据北京日报报道,不少店铺都将养犬牵引绳、嘴套等护具摆在了显眼位置售卖,价格在15元到上百元不等。此外,多地区也开始免费发放牵引绳,如四川仁寿县、贵州遵义、安徽金寨县、湖北襄阳、四川射洪等地。
10月16日 人民网推文表示: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频发。从常识常理看,不能因此事件而否认市民养狗的正当性,也不能污名化动物伴侣存在的意义但很显然,养狗人应保持应有的养狗素养,比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起码做到遛狗时拴绳。有句话说得好:“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别让你的爱成为别人的痛!”
10月17日 宠物行业行为专家——吴起发文表示:想要避免类似狗咬人的惨剧发生,养犬人要知法懂法守法,监管部门更要加强教育,促进文明养宠,提高养宠门槛,严格执行针对不文明养宠的行政处罚,严格规范养宠人行为减少对他人的影响和人身损害。
10月17日 央广网发表评论指出:杜绝狗伤人,关键要盯住养狗人,要真正治理不文明养狗行为。有关部门必须加强执法力度,真正做到违法必究,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文明养犬的法规,严肃立法立规设计,精心构筑防线,加大执法力度。这是规范城市养狗的应有之义,也是规范养狗人必须遵守的道义、责任。
10月18日 潮新闻通过潮评表示:目前对于一些不文明养犬行为,惩戒的力度并不够。一般来说,各地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每个城市往往也会划出限养区、禁养区,出台相关养犬规定等。近年来,马路街头等开放场所明目张胆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已经有所减少。但封闭式小区里的一些不文明养犬行为,却始终是个顽疾。物业作为服务业主的组织,没有惩戒权,往往也不太敢管。其他邻居看到了,最多提醒两句,还可能遭遇狗主人的“回怼”。所以,尽管很多人呼吁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来约束狗主人,但可执行性一直是个大问题。
10月20日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院所长刘俊海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成都崇州咬伤幼童事件也可以看出,之前颁布的地方规定相对滞后,已经不适应城市养犬形势的快速变化和发展。
10月21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叶芳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遏制不文明养犬行为,需要从全国立法层面制定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保护和管理并重,提高养犬门槛,严格执法,推行社区自治,才能根治。
10月23日 三表龙门阵发文表示:【狗事】恐怕只留下了立法与公共,这两尚能理性讨论的区域,一个是行为标准,一个社会成本,全部没有推进。
10月22日,凤凰网、半岛网、网易财经等媒体纷纷爆出网购宠物食品疑似被投毒事件,据网传内容,广东一女子在网购宠物食品收到快递后发现包装疑似被扎针孔,并且包装袋也有多处针孔,引起众多养宠消费者对于宠物食品安全的顾虑。
媒体报道指出,“如此恶劣的行为,就不止于道德谴责,还可能涉及法律问题。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投毒行为导致宠物死亡或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认定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目前还没有相关报警或警方介入的实锤信息。
为了保证宠物食品安全,让消费者放心购买,近两日,已有一众宠物品牌纷纷宣布针对这类事件做出紧急调整,并宣布保密发货。
关于“罗威纳犬咬伤女童案”事件以及后续发生的“宠物包裹投毒事件”还将会给宠物行业与社会带来哪些影响,宠业家将持续保持关注。
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养犬管理实行管限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限养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查处违法养犬,收容处置流浪犬、狂犬、伤人犬。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和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工商、卫生、房管、教育、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非限养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确认患有狂犬病和死亡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开办犬只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或者为犬只服务的诊疗、美容机构等从事与犬只相关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办理工商登记。
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的30日内,到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举办犬只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的,应当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后,在活动开始20日前到举办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交易犬只应当在规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交易犬只。
犬只收容处置场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l5日内没有被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第十八条:禁止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养犬。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条: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l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办理犬只登记: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对于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在3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只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l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年检。逾期未年检的,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养犬人的姓名、住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饲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或犬只标识牌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第三十条: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养犬人应当每年缴纳犬只管理服务费。犬只管理服务费用于犬只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六)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免疫的,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对所查获犬只实施强制免疫。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l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报告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违法从事犬只交易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养犬登记证》,15日内逾期未办理的,强制收容犬只。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
第四十四条: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的,在5年内不得申办养犬登记。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