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竞技官网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使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市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充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开展民法典微视频宣讲工作,针对一系列与法律相关的社会民生话题及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讲解,及时回应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法治需求。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家中养只宠物作为陪伴。但是,随之而来的诸多问题,也让人很头疼。那么,宠物狗走失后,他人收留走失的宠物狗,可以向主人要饲养费吗?
本期民法典宣讲,由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李文娜律师为我们解读“好心收留走失宠物狗,可否要求饲养费”相关规定。
李文娜律师: 收留并照顾走失宠物狗的管理人是可以向宠物狗主人要饲养费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民法典》规定的这种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作为管理人因管理他人的宠物而支出的饲养费这一必要费用,有权向狗的主人索要。如果宠物狗主人要求收留人归还自己的宠物狗,而收留人不予归还,作为狗主人,应该如何维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四百六十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收留人在宠物狗主人要求其归还宠物狗时应当及时返还,否则,主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
原标题:《【普法云课堂】2022年度民法典宣讲第23期——“ 好心收留走失宠物狗,可否要求饲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