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肖某停车时,不慎撞伤阿某的宠物狗。阿某花费9805元为爱犬治疗,事后,他找到肖某,要求其承担部分治疗费,遭到拒绝。
多次协商未果后,今年3月,阿某将肖某和肖某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爱犬治疗费、本人误工费等2万余元。
庭审中,肖某辩称,事故发生时,阿某的狗未牵绳,责任应由阿某承担;某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虽发生在肖某车辆交强险保险期内,但驾驶人并无过错,不同意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而事发时,阿某未对宠物狗进行牵束,放任其在停车位玩耍,在车辆出现时,未对宠物狗加以管束,疏忽大意,其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需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而肖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狗是其主人的财产,属于民事权利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肖某停车时撞伤宠物狗造成阿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一部分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阿某的财产损失,其余部分由阿某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肖某赔偿阿某财产损失3122元,某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raybet最佳电子竞技平台驳回阿某的其他诉求。
宠物狗主人对宠物狗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利,车辆与宠物狗在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宠物狗伤亡,致使财产权利人财产受损,故宠物狗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财产损失范围,但对于饲养者所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和饲养费等,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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