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宠物热”的兴起,“铲屎官”队伍逐渐壮大。猫狗等宠物正在成为许多人的精神慰藉,被亲切地称为“毛孩子”。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部分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缺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疏于管理,导致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矛盾纠纷。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某日,小燕携自己所养的英短猫前往小区楼下的便利店购物时,看到店主娜娜的狸花猫,便抱着英短猫去逗它。然而狸花猫见到陌生同类却十分警惕,突然扑了过去,小燕见状护住自家的猫结果导致自己的右腿被咬伤。
小燕受伤后,要求娜娜承担医药费等损失,但娜娜称小燕有错在先,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小燕选择了报警处理,随即前往医院处理伤口、注射破伤风和狂犬疫苗。事后双方经过派出所和社区的多次调解,在赔偿数额上仍未能达成一致,小燕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娜娜当庭向小燕支付了950元的医药费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娜娜作为宠物饲养者却未能尽到对宠物的看管义务,导致小燕因此受到了侵害,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娜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予以赔偿。小燕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逗猫的行为可能带来损害后果,自身亦存在过错,对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联合司法所就宠物饲养者、管理者责任进行了法治宣传,当事人明确表示今后会尽到充分看管义务,避免宠物伤人,社区也表示将发挥职能作用,督促社区居民合法文明安全养宠。
法官提醒,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的宠物饲养管理规定,在享受饲养宠物乐趣的同时,也要认识到自家“软萌可爱”的宠物其实也是潜在的“移动危险源”,提高安全管束意识,充分尽到管理责任,切实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行为人也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遇到他人饲养的宠物时,不应接近实施挑逗行为,确保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如果不幸被宠物所伤,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录像拍照取证、报警,并尽快到医院接受治疗,防止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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