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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根据《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东莞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确定了东莞市禁止饲养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现通告如下:
危险犬是指包括格斗犬只等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有烈性犬血统的混种犬只,以及体型特别巨大的大型犬只。
本通告实施前已经饲养的危险犬,犬主在《通告雷竞技官网》实施后六个月内(即2021年12月1日前)自行处理,公安机关不予备案。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GAJ-202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