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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千万寻狗只给五千网友纠结的“不是钱”

  据封面新闻报道,7月9日,“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发布了一则特殊的寻狗启事,如果能提供重要线万人民币,如果找到并平安归还,狗主人愿给予1000万人民币。此启事一出,引发网友热议。而据知情人士透露,这条狗丢失半天就被找到,狗主人只给帮忙找到这条狗的市民5000元奖励。

  从目前的信息来看,我们不知道,帮忙找回狗的人,是“提供了重要线索”,还是“找到并平安归还”。但是,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按照当初许诺的线元的奖励。其结果只能有两个,要么是200万,要么是1000万元。

  为何最后只给了5000元?当然,我们也理解当初狗主人“找狗心切”的迫切心情。也可能只是“随口一说”“随手一写”,目的是为了引起关注,能够让更多人参与其中,尽快让狗狗回家。可是,这涉及的问题还有很多。

  如果完全从“物有所值”的角度看问题,热心市民帮助找到了失踪的狗狗,其付出的劳动价值,5000元也是不少了,也就半天的时间,就赚了5000元,这收入确实高。而且,我们还在倡导“做好事不求回报”。应该说,找到狗狗奖励了5000元,抛开“寻狗启事的承诺”这个因素,是没有丝毫问题的。但是,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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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网友质疑:启事就相当于合同,完成就得按合同付款。找到狗的市民完全可以起诉对方未按合同履行,要求对方赔偿。有人说:奖励200万,奖励1000万,如此不合常理,怎么可以相信?如果网友较真就说明智商有问题。其实,网友纠结的不是钱的问题,而是诚信的问题。你如果做不到完全可以不承诺,即便是启事也得符合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条是对悬赏广告及规则的规定。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允诺对完成指定行为并给付一定报酬,行为人完成该种行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行为。悬赏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支付报酬义务的,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有人说5000块钱已经算不错了,确实是挺多的,其实大家讨论的也不是钱给的多不多的问题,而是这个人没有信守承诺的问题,悬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现实生活中,也有类似的情况。例如今年3月引发热议的“男子承诺给母校捐款1100万,3年未兑现被母校起诉成为失信人员”的案例就差不多,都是没有“兑现承诺”的问题。

  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吵是吵,闹是闹,狗狗能够安全回家确实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不过,这起事件也给“悬赏承诺”的内容敲响了警钟,切不可信口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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