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统一养犬快乐和养犬安全,是社会治理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应当关注的重要内容。”
而饲养动物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部分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不文明、不规范行为也对社区治理、市容管理、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卫生防疫等带来较大隐患。动物伤人、惊吓他人、影响市容卫生等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典型案例。
有评论指出,本次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可以有效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饲养动物,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
在日常生活中,如何管理犬只才能避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解决犬只致损民事责任问题,人民法院在完善司法规则方面有何举措?围绕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给出解释。
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动物防疫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对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可在现实生活中,不少饲养人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会伤人”的侥幸心理,有的饲养人甚至根本不知道、不了解、不熟悉有关养犬的法律法规。
本次发布的“洪某某诉欧某、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就是由于饲养人斯某盲目自信,认为“我家的狗很萌很听话,不咬人”,而违反相关规定让其7岁孩子独自遛犬。因未能避让不满一岁的婴儿,造成婴儿被犬伤害。
陈宜芳说,希望这些案例能让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充分认识到自家“很萌很可爱”的犬也是潜在的“移动危险源”,必须认真了解和学习动物饲养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
据介绍,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常见的饲养动物损害情形,并借由典型案例的发布进一步阐明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则。
事实上,犬只致人损害,不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情形。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情况,也可能会造成“无接触式伤害”。
本次发布的“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就为此类案件裁判提供了指引。
该案中,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张某甲的两轮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受伤。陈宜芳说,这起案例明确了即使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也说明不得饲养禁养犬种的理念,“王某某因违规养犬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宣示了养犬不是“随随便便的小事”。
“协调、统一养犬快乐和养犬安全,是社会治理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应当关注的重要内容。”陈宜芳说,希望本次发布的案例能够强化饲养人和管理人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
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杜军介绍了养犬过程中,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涉及的几种情况。
首先是饲养了禁止饲养犬只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某市养犬管理规定禁止饲养藏獒。饲养人违反该规定,饲养了一只藏獒。当藏獒咬伤他人时,不论饲养人采取了何种管理措施,也不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为,饲养人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杜军说。
有的饲养人养的虽然不是禁止饲养的犬只,但存在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情况。依据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某市养犬管理规定要求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如果饲养人携犬外出未对犬只束犬链而导致他人被咬伤,饲养人原则上应全额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只有当饲养人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结果是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的,才可以适当减轻饲养人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完全免责。”杜军说。
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饲养人饲养的犬只不属于禁止饲养的范围,犬只饲养行为也没有违反管理规定,此种情形下犬只咬伤他人,饲养人原则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是因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杜军说,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较为严格。这也表明养犬一定程度上也是“养责任”。
据介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加快推进司法解释制定和完善,严格落实危险动物致损责任,统一裁判标准,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同时,为养犬人士提供行为指引,引导其充分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梁凤云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不合法、不文明养犬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行为。尤其是要立足预防违法,防止危害后果发生,促进动物管理规范的落地落实,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 《民生周刊》全媒体记者 郭鹏《 民生周刊 》( 2024年02月19日 第07 版)
“协调、统一养犬快乐和养犬安全,是社会治理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应当关注的重要内容。”
而饲养动物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部分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不文明、不规范行为也对社区治理、市容管理、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卫生防疫等带来较大隐患。动物伤人、惊吓他人、影响市容卫生等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典型案例。
有评论指出,本次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可以有效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饲养动物,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
在日常生活中,如何管理犬只才能避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解决犬只致损民事责任问题,人民法院在完善司法规则方面有何举措?围绕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给出解释。
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动物防疫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对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可在现实生活中,不少饲养人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会伤人”的侥幸心理,有的饲养人甚至根本不知道、不了解、不熟悉有关养犬的法律法规。
本次发布的“洪某某诉欧某、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就是由于饲养人斯某盲目自信,认为“我家的狗很萌很听话,不咬人”,而违反相关规定让其7岁孩子独自遛犬。因未能避让不满一岁的婴儿,造成婴儿被犬伤害。
陈宜芳说,希望这些案例能让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充分认识到自家“很萌很可爱”的犬也是潜在的“移动危险源”,必须认真了解和学习动物饲养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
据介绍,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常见的饲养动物损害情形,并借由典型案例的发布进一步阐明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则。
事实上,犬只致人损害,不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情形。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情况,也可能会造成“无接触式伤害”。
本次发布的“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就为此类案件裁判提供了指引。
该案中,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张某甲的两轮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受伤。陈宜芳说,这起案例明确了即使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也说明不得饲养禁养犬种的理念,“王某某因违规养犬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宣示了养犬不是“随随便便的小事”。
“协调、统一养犬快乐和养犬安全,是社会治理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应当关注的重要内容。”陈宜芳说,希望本次发布的案例能够强化饲养人和管理人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
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杜军介绍了养犬过程中,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涉及的几种情况。
首先是饲养了禁止饲养犬只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某市养犬管理规定禁止饲养藏獒。饲养人违反该规定,饲养了一只藏獒。当藏獒咬伤他人时,不论饲养人采取了何种管理措施,也不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为,饲养人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杜军说。
有的饲养人养的虽然不是禁止饲养的犬只,但存在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情况。依据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某市养犬管理规定要求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如果饲养人携犬外出未对犬只束犬链而导致他人被咬伤,饲养人原则上应全额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只有当饲养人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结果是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的,才可以适当减轻饲养人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完全免责。”杜军说。
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饲养人饲养的犬只不属于禁止饲养的范围,犬只饲养行为也没有违反管理规定,此种情形下犬只咬伤他人,饲养人原则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是因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杜军说,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较为严格。这也表明养犬一定程度上也是“养责任”。
据介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加快推进司法解释制定和完善,严格落实危险动物致损责任,统一裁判标准,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同时,为养犬人士提供行为指引,引导其充分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梁凤云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不合法、不文明养犬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行为。尤其是要立足预防违法,防止危害后果发生,促进动物管理规范的落地落实,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raybet最佳电子竞技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