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用品 分类
衡阳县城区养犬须知

  衡阳县公安局将从2023年10月19日起在县城城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不文明养犬整治行动!详情见正文。

  为进一步优化县容县貌,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衡阳县公安局将从2023年10月19日起在县城城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不文明养犬整治行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衡阳市爱国卫生条例》、《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县城城区文明养犬工作通告如下:

  一、县城城区的个人和单位(军警机关除外)饲养犬只,必须遵守本通告,做到依法、文明养犬。

  二、在上述区域内饲养犬类的,应该到衡阳市养犬登记便民指定单位(1.康希宠物医院中洲公园店,地址:衡阳县西渡镇蒸江花园西2门旁;2.康希宠物医疗,地址:衡阳县336省道天生龙水果批发市场斜对面)对犬类进行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三、饲养犬只名录及品种应当符合《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四、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用2米以内犬绳牵引犬只,为犬只佩戴犬牌、嘴套。除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五、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携犬只出户时,应当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六、犬只饲养者应当按规定定期到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七、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对犬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立即清理;

  十二、对违反《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1、不予办理登记,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

  2、饲养犬只未办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

  3、未用犬绳牵引犬只、未为犬只佩戴犬牌和嘴罩,或者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扣押犬只;

  4、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构成治安违法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非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养犬管理相关证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衡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狗】即可获取衡阳养犬登记APP下载入口、养犬登记指南。

  在衡阳西藏獒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高加索山犬、伯恩山犬、罗威纳犬、阿富汗猎犬、德国牧羊犬等犬类禁止个人饲养。

  衡阳养犬人未用犬绳牵引犬只、未为犬只佩戴犬牌和嘴罩,或者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详情见正文。

  衡阳饲养犬只未办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详情见正文。

  衡阳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详情见正文。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养犬人被多次举报或者处罚,以及所养犬只伤人的,应当对其养犬活动进行重点监管。详情见正文。

  衡阳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后十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详情见正文。

  《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明确禁养犬只品种共42种,并强调“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详情见正文。

  衡阳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后十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详情见正文。

  养犬人饲养犬只名录及品种应当符合《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详情见正文。

  衡阳养犬人,对违反《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详情见正文。

  衡阳市公安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了《关于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衡阳市禁养犬只名单见正文。

  衡阳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后十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和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详情见正文。

  【导语】:衡阳县公安局将从2023年10月19日起在县城城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不文明养犬整治行动!详情见正文。

  为进一步优化县容县貌,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衡阳县公安局将从2023年10月19日起在县城城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不文明养犬整治行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衡阳市爱国卫生条例》、《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县城城区文明养犬工作通告如下:

  一、县城城区的个人和单位(军警机关除外)饲养犬只,必须遵守本通告,做到依法、文明养犬。

  二、在上述区域内饲养犬类的,应该到衡阳市养犬登记便民指定单位(1.康希宠物医院中洲公园店,地址:衡阳县西渡镇蒸江花园西2门旁;2.康希宠物医疗,地址:衡阳县336省道天生龙水果批发市场斜对面)对犬类进行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三、饲养犬只名录及品种应当符合《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四、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用2米以内犬绳牵引犬只,为犬只佩戴犬牌、嘴套。除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五、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携犬只出户时,应当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六、犬只饲养者应当按规定定期到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七、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对犬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立即清理;

  十二、对违反《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1、不予办理登记,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

  2、饲养犬只未办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

  3、未用犬绳牵引犬只、未为犬只佩戴犬牌和嘴罩,或者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扣押犬只;

  4、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构成治安违法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非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养犬管理相关证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aybet最佳电子竞技平台


本文由:雷竞技宠物食品用品有限公司提供
Copyright © 雷竞技_RAYBET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